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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事指南

时间:2020-12-23 14:15:07  来源:  作者:

 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水利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
(三)生产建设项目《土地证》;
上述申请材料具备一种并提供原件(原件认证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核算—申请人缴费—办结。
六、是否收费
是;鲁价费发[2017]58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由2元降为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七、法定期限
八、承诺期限
即办
九、办理地点
莱西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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