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环保局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

 一、实施机关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自评估报告原件2份。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
六、是否收费
七、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依法公示时间、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九、办理地点
莱西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62


上条信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办事指南
下条信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注销(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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