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次
一、实施机关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省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9项,其中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7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请示原件2份。 (二)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1份。 (三)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 六、是否收费 否 七、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依法公示时间、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九、办理地点 莱西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