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1 浏览:次
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四、申报材料 (一)环评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 2.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全本,加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4份/电子版)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电子版,国家涉密项目除外):确因需要,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的文字、图表等作涂黑处理,其余内容应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完全一致。同时附公示承诺函(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国家涉密项目除外),逐一说明所删除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 ④建设单位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包括主动公开的时间、网址、截图、收到的公众意见及相应反馈。 ⑤公众参与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国家涉密项目除外)。 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材料(原件4份)。 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书/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确认书原件1份(无需确认总量的不需提供)。 3.其他: 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递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各项申请材料应加盖投资方公章,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代理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发文 六、是否收费 否 七、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依法公示时间、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九、办理地点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