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护士条例》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根据《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9号)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证应给予注销。需要继续执业的,需要重新注册。